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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税收有哪些抵免政策

  1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no.1

  抵免方式

  新加坡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避免双重征税。

  第一种方式为适用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税收抵免。新加坡税收居民就相同收入在境外司法管辖区已支付的税额,在新加坡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第二种方式为单边税收抵免。从 2009 年开始,新加坡税收居民从未与新加坡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收入,均可获得单边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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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

  适用范围

  申请新加坡税收抵免的条件:

  1 公司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2 公司已就同一收入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支付税款;

  3 该收入在新加坡应纳税。需注意处于亏损状态的新加坡公司不能取得税收抵免。

  no.3

  抵免限额的确定

  税收抵免限额受税收协定中与相关缔约方规定的特定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额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 实际缴纳的外国税额;

  2 新加坡税额中归属于该境外所得的部分。

  no.4

  抵免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抵免的相关材料无需提交予税务机关,但企业需要将以下信息及资料留存备查(应至少留存5年):

  1 境外税额已经支付所在司法管辖区;

  2 所得的性质;

  3 所提供服务的阐述,所得是否来源于境外常设机构及判断依据,如适用;

  4 支付方的名称;

  5 扣缴税款收据凭证的日期;

  6 总收入,扣缴税率,扣缴税额(外币计量,及相应新元金额);

  7 对于申请避免双重征税,与扣缴税款相关的税收协定条款;

  8 扣缴税款收据凭证。

  2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个人在新加坡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均在新加坡免税,但个人通过新加坡的合伙企业取得该类收入的除外。

  3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新加坡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了包含税收饶让条款的协议,包括加 拿大、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新西兰和越南等。

  新加坡与部分发展中国家及以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间签署的税收饶让协议主要以税收优惠来吸引外商投资。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新加坡,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新加坡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按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根据新加坡关于在其他国家所交税款允许抵免新加坡税收的法律规定,新加坡将允许对该项所得无论是以直接或扣缴方式交纳的中国税收,在该居民新加坡所得的应交税款中予以抵免。当该项所得是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新加坡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公司股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就据以支付股息部分的利润所缴纳的中国税收。

  在上述规定的税收抵免中,缴纳的中国税收应包括假如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给予免除、减少、退还,而可能 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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